帮朋友拆机器意外身亡 法院判雇主需承担责任
牛肉粉丝店老板老徐帮朋友到工地拆卸机器,不幸从铲车上摔下来身亡。机器设备老板、铲车司机、购买机器的朋友,到底谁是雇主?他的身亡又该由谁来担责?近日,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在湖州吴兴法院开庭审理。
案例回顾
老徐是贵州人,早年和妻子从老家到绍兴打工,做过搬运,也帮人拆过工厂机器。生活稳定后,老徐夫妇把两个子女也接到绍兴生活。2013年,夫妻俩在绍兴开了一家牛肉粉丝店。
2013年3月的一天,在绍兴合伙办厂的老板王某和陈某,到老徐的牛肉粉丝店吃饭。王某和陈某是老徐早年打工时认识的朋友,关系一直不错。
饭桌上,王某和陈某说起,他们通过朋友从湖州一个周老板手里买了一些机器设备,需要找人去帮忙拆运机器。他俩都知道老徐以前干过搬运,对拆卸机器也在行,希望老徐可以帮忙走一趟。老徐答应了。
2013年3月27日,老徐和王某、陈某一起来到湖州的这家工厂拆卸机器设备。当天下午,卖机器的周老板找来铲车师傅杨某帮忙开铲车拆机器。由于机器设备重,铲车很难平衡,杨某要求老徐和王某一起站在铲车上帮忙稳定。机器开动时,铲车尾部突然翘起来,王某和老徐从铲车上摔了下来。王某只是轻微擦伤,但老徐后脑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铲车师傅杨某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与老徐的家人就应承担的责任也达成了赔偿协议。
但是,老徐的家人觉得,老徐受朋友王某雇佣,在从事雇佣过程中发生事故,王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其雇员损害的法律责任。而卖机器的周老板作为受益人,找了没有资格开铲车的杨某,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8月,老徐的家人将周老板和王某一起告上了吴兴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周老板说,当时他只提供了一个铲车师傅的电话,并没有直接雇佣铲车师傅,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王某则辩称,他和受害人老徐不存在雇佣关系,他们两人都是受陈某所雇佣。
庭审时,老徐的家人作为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周老板的起诉,要求追加陈某为共同被告。法院随后追加了陈某为第三人。
第三人陈某表示,他只是帮王某开车到湖州,老徐是王某雇佣的,与他无关。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死者老徐是受人雇佣到湖州拆卸机器的事实,所有人予以认可。从查看机器、装卸机器到发生事故的过程来看,王某和陈某两人全程共同参与,且未向他人明确两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此外,从现有的证据和各方陈述的事实来分析,老徐的雇主只可能为王某或陈某或两人共同雇佣。现在王某和陈某均指认对方为机器的实际买方及老徐的雇主,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两人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承办法官最终认定,老徐是王某和陈某共同雇佣,王某、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