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出台

08.04.2016  11:49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单上要扣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的养老金将有哪些构成?改革后退休待遇会降低吗?

  4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公布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回应了参保人员关切的问题。

  参保对象涵盖三类人

  《办法》明确,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是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三是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参保单位和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先进行参保登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有别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同时,今天公布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江苏省新《办法》规定,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