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杂志9月15日16期报道: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22.09.2015  09:39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影响面广,而且对所属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具有示范性。但对部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调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主要问题

目前,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委托代建单位实行代建;二是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审计调查发现,实施方式不是关键因素,不同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暴露出来的问题大体相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审计调查发现,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工期延后的情况比较普遍,少者数月、多者数年,按期建成的情形反成较少。如,计划于2013年1月完工的项目,至2014年6月底才完成概算建安投资的54.86%;计划于2013年9月完工的项目,至2014年4月底才完成概算建安投资的46.1%;计划于2012年12月完工的项目,至2014年4月底尚处于收尾阶段。合同工期为600天的项目,实际工期1382天。

招标工作不够规范。突出表现在:一是招标计划没有按规定向浙江省招标办和浙江省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备。个别项目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行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工程多达8个,涉及合同总金额数千万元。二是报备的招标计划与实际操作相距甚远。报备的少,具体实施时多。有的标段被一分再分,有的标段因拆分而没进场交易。三是招标控制价及最高限价的设定不够合理,起不到控制投资的作用。

部分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是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二是建筑材料不合格。如某政府工程部分批次建筑材料来源不明,无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验(测)合格报告。三是不按规范标准设计。如楼层消防安全疏散距离超出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楼梯出屋面部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门。四是不按设计施工。如以阻燃材料替代设计要求的非阻燃材料等。

现场管理没有到位。一是个别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均未实际到位,有关工程开工令、主体结构等验收记录中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为他人代签。二是个别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到位率极低,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仅出席一两次。三是个别项目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包括质量员、安全员等五大员均未按合同要求到位。其结果就是类似监理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签认的材料审核把关敷衍了事、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流于形式以及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材料品牌等现象时有发生。

财务管理不够严格。一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个别项目提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上千万元。二是直接出借资金给施工单位。对于个别项目,业主单位多次出借资金给施工单位,累计金额数百万元。三是工程与财务脱节,多付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四是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或及时收取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保函)、风险保证金,提前退回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履约保函到期未要求对方续保。五是少数已入账的工程、材料发票不合规、不合法。

成因分析

严格投资控制的本意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无序的矛盾。节省投资成本、节约国家资金,无疑是每一个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的初衷。表现在项目建设初期,就是尽量让低报价者中标。但当前施工企业的生存现状决定了合理报价很难中标、低价中标很难获利。为此,他们只得采取迂回曲折的斗争策略。为使自己能中标,曲意迎合业主单位的心理,对方提什么要求自己就怎么回应。一旦中标后,就找出种种理由、试上各种手段,迫使业主单位变更联系单来提高结算价,包括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来降低财务成本。

  依法依规办事与急于求成的心态的矛盾。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刚开始绝大多数业主单位希望能做到依法依规。但由于早开工建设意味着早投入使用、早发挥效益,而且一个项目有很多繁杂的程序要走,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一些业主单位则选择“抄近路”、“走捷径”,最终得不偿失。审计调查发现,有个别项目其最终设计方案未敲定就开工,后来建了拆、拆了建,不仅造成返工费用数十万元,同时还因非正常停工被施工单位起诉、索赔停工损失数百万元,成本费用大幅度增加。

发挥专业团队作用与当前代建、监理行业运作不规范的矛盾。代建、监理的本意是让专业团队干专业活。而当前的现状是代建、监理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为能承建上业务,他们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办法来实现,但为了不使自身的收益受到实际影响,往往在派出专业团队力量上做文章,常见的有减少团队人数以削减成本等。审计发现,有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多处擅自更换材料、品牌居然没有发现,直到审计指出。有的代建单位,将施工单位递交的近半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予以长期积压,最长的历时近两年之久,既打击了施工单位工作积极性,又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严格按合同办事与违约行为难以处理的矛盾。合同明确了业主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意味着工程质量安全有保障、投资控制和建设工期能保证,这是业主单位最愿意达到的效果。但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往往错综复杂。如合同执行了一半后发现了对方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约定,如果要对方纠正,就必须满足他们的额外要求;如果要按合同约定处罚对方,对方就更不配合,作为业主方不仅在时间上拖不起,在价格上也划不来,所以最终会选择妥协。

主要对策

项目综合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的监管与稽查的力度,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对自己作为委托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则应切实负起委托人的责任。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违规操作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推进建筑安全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鼓励施工人员对安全质量问题的举报,把诚信缺失的企业赶出市场。

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监管指导责任,加大有关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升相关人员与参建单位业务沟通的能力,增强他们遵守法纪的意识。同时,建立科学评价基本建设成效制度体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省钱、省时间而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