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服务员陪酒后死亡 饭店被判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浙江在线10月22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丁凡 记者 陈洋根) 建德女孩阿紫原是当地一家饭店的服务员。一个晚上,阿紫上完班回到租住处休息,第二天凌晨,被发现死亡。阿紫的家人事后了解到,在事发的前一晚,阿紫曾陪饭店的客人大量饮酒。
在警方排除阿紫死亡为刑事案件后,阿紫的家人将饭店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昨天下午,官司在杭州建德法院梅城法庭公开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阿紫是被老板拉去陪客人喝酒的,还是她自己主动去敬酒的?饭店到底该对阿紫的死亡承担何种责任?
18岁女服务员陪客人喝酒后死亡
1996年出生的阿紫是建德市大洋镇胡店村人。她的家境不太好,父母早年离婚。2011年起,尚未成年的阿紫开始在外打工,主要在建德一些餐馆当服务员。
今年4月1日,阿紫应聘到出事的这家饭店当服务员,工作内容主要是端菜、收拾碗盘和打扫卫生。
4月18日晚上9点多,上完班的阿紫回到与男友的租住处。
当晚,阿紫在家呕吐多次。4月19日凌晨4点多,男友发现阿紫已昏迷不醒,医生赶到现场后宣告阿紫死亡。
悲伤之余,一个疑惑自始至终萦绕在男友心头:女友平时几乎不和陌生人喝酒,但阿紫回到家时,曾向他提到,饭店让她陪客人喝酒。
尸检结果也证实了阿紫死前有大量饮酒,死亡时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34毫克/毫升。
阿紫的家人认为,阿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了饭店利益,受指使喝酒之后醉酒、呕吐,饭店老板也没把阿紫送到医院醒酒,最终因为醉酒导致阿紫死亡,饭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饭店否认让女服务员陪酒
对于拉阿紫陪客人喝酒的说法,饭店一方则坚决否认,他们说,阿紫是自己“主动”要喝酒。
不过,从警方的笔录里,还可以依稀还原出当晚的情景。
4月18日晚上,饭店老板娘去一个包厢敬酒,20来分钟就喝了三杯荞麦烧,饭店老板想找借口让老婆离开,却难以推脱。
这时,阿紫送菜进包厢,老板娘就把阿紫介绍给包厢里的客人,随后阿紫逐个用啤酒敬客人,先后敬了两轮。中途,不胜酒力的阿紫还去了一次卫生间。
根据警方笔录,包厢里的7个客人都说没有劝阿紫敬酒,而是阿紫主动敬的酒。
对此,阿紫的家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客人们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已得知阿紫的死讯,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有可能对事实进行隐瞒。
为什么老板娘要给客人介绍送菜的阿紫?阿紫的家人认为,老板娘其实就是想让阿紫来替她挡酒。
法院判女服务员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法院查明,4月18日晚6点,出事饭店有客人,阿紫给众客人敬酒,敬酒过程中曾呕吐过一次,但未表现出其他异样。下班后,饭店老板将阿紫送到租住处附近,当晚阿紫在出租房内死亡。经法医鉴定,阿紫死因为:符合在原有心股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法院确定阿紫死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57020元、丧葬费22256.5元。此外,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合计809276.5元。
法院认为,阿紫已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生活,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判断阿紫敬酒行为系主动敬酒还是受老板指使敬酒,但无论是老板指使员工敬洒,亦或是员工自己主动向客人敬酒,阿紫的行为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故法院推定的敬酒行为系为了饭店的利益,作为接受劳务方的饭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在阿紫醉酒呕吐后饭店经营者未将其送至医院进行醒酒治疗,无法认定饭店方处置得当。
最终,法院酌定由饭店方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阿紫家人损失2427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