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出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4.04.2015  11:15

  近日,洛阳市出台《洛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从多个方面对窗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等进行了明确,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

  满意率不及95%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窗口工作过错,是指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含中介机构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涉及的相关审批责任人、中介机构执业责任人,违反窗口工作规定,影响窗口服务质量及效率,对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到窗口办事,群众最不愿听到的就是“你得回去再补个材料”,《办法》的出台将根治此类让群众“磨破鞋底”的现象。《办法》规定,窗口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12类情形,行政机关分管窗口工作的领导及窗口人员将被追究过错责任。其中一类情形这样规定:对申报材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申报材料,造成申请人2次以上来中心窗口申请或补充材料的。此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等,也被列为过错责任情形。

  除了少跑腿之外,群众还期待窗口工作人员有一个好态度,能使用礼貌规范的服务用语,《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办法》指出,窗口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服务用语不规范,与服务对象争吵,导致有效投诉的;服务对象满意率达不到95%的,行政机关分管窗口工作的科室领导及窗口人员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中介机构“给回扣”或被纳入“黑名单”

  群众到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免不了要与中介机构打交道,如果对中介机构不能规范管理,群众的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办法》明确,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如果出现13类情形,将被追究过错责任。例如: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向委托人或相关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或者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如果中介机构发生这些情形,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追究?《办法》规定了5种责任追究形式:警示;降低信用等级;纳入“黑名单”;退出行政服务大厅;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明确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和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对窗口单位及其领导全市通报批评、取消窗口单位年度“十佳服务窗口”评选资格等。

  此外,被实施责任追究的相关审批责任人,如果出现干扰、阻碍行政效能责任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