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朋友借来的车酿惨剧 借车人也要担责

08.08.2015  12:29
    在KTV喝了不少酒后,没有驾驶证的小伙开着朋友借来的车子去兜风,结果撞死了两名行人。近日,宁波慈溪法院判决,驾车人负主要的赔偿责任,借车人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车主无过错。

肇事者是阿庆,但事故车辆是阿庆的朋友阿伟从另一朋友处借来的。去年10月3日晚,阿庆和朋友阿伟等人在慈溪上林坊附近一家KTV玩。当晚10时30分许,阿庆喝了不少酒后,便开着阿伟借来的车去兜风。当车子行驶至新市路98号附近,猛地撞上站在路边的两名行人,并致他们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时驾驶这辆小轿车的阿庆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属于醉酒驾驶,在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车辆是阿伟从另一朋友阿冰那借来的,因此死者家属请求,除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和肇事者阿庆承担赔偿责任外,阿伟和阿冰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慈溪法院审理后判决,死者家属获赔62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5000元;驾车人阿庆无准驾资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主要赔偿责任,承担交强险外其余损失的80%;借车人阿伟占有机动车,却未保管好车钥匙,并未尽到危险控制和防范义务,因此承担交强险外其余损失的20%;车主阿冰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