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华药店-准予行政许可

16.03.2015  23:16
单位名称/申请人: 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华药店 法人代表/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15年3月11日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无需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受理号:市受201502506)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质量负责人由诸葛春变更为王秀玲。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