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购车”应以“有位卖房”为前提

10.06.2015  10:27
先要求开发商在盖楼前严格计算停车位,把停车位配建到位,才是眼前最紧要的,不能把解决停车难这个社会问题的制度成本,一概推给老百姓承担。

■何勇海

  5月29日,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表示,北京拟在2016年力争出台《机动车停车条例》,并按照“有位购车、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思路制定。这意味着“有位买车”将重现。在1998年,北京就推出过“有位买车”规定,此后,一个停车位开出几张泊位证明,车辆与车位脱离了关系,“一位一车”的约束自然就失去效力。(据5月31日《现代快报》报道)
  有车位才能购车,近年来不泛类似声音,2013年北京市政协曾建议,买小汽车应以有合法车位为前提。上月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市静安区未来或争取试点 “先有车位才能买车”政策,类似政策早已纳入政府政策储备。现在北京又传出拟实施“有位购车”。看来,车位的问题确有与买车挂钩的可能。
  理性地看,“有位购车”是应对车位紧张“城市病”的大方向。在日本等国家的大都市,也因寸土寸金,车位紧张,小车乱停现象突出,制定了“没有停车位不允许买车”之类的规定。
  但在我们的大都市,近几年实施“有位购车”并不现实。日本是从1962年6月开始实施 《关于确保汽车保存场所的法律》的,该法规定,汽车拥有者必须确保拥有存放场所,不准将道路作为停车场所。即使独门独户小院,警察也会实地查证是否有停车位置。在日本,若房地产商开发的楼盘无法停车,会很难卖出。因此,开发商造楼前都要算足车位,一般小区都建有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故在东京等大城市,无论多狭窄的胡同,都不会被乱停车堵得严严实实。
  反观我们的大城市,房地产开发如火如荼,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位开发的步伐却仍然较慢。虽然不少地方制定了楼盘配套建设车位的标准,但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几乎没有处罚开发商不按标准建设配建车位的案例,反倒常常见到开发商将配套建设的有限车位,拿出来炒作牟取暴利。要想实行“有位购车”,应该先实行“有足够的车位才能卖房”吧?
  若车位资源严重稀缺的状况得不到彻底改观,在近几年实施 “有位购车”,一者,势必加剧车位资源的竞争程度,导致车位价格飙升。据说北京小汽车保有量超500万辆,出于投资目的而哄抢车位,定会成一笔好生意。二者,虚假车位证明会横空出世,利用手中权力倒卖车位者也有了生财之道。到头来,老百姓不仅为车位多掏不少钱,汽车保有量仍在不断增长,停车难和乱停车问题仍没有缓解。这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先要求开发商在盖楼前严格计算停车位,把停车位配建到位,才是眼前最紧要的,不能把解决停车难这个社会问题的制度成本,一概推给老百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