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汇总

08.06.2015  14:05
  5月,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财政、税收、创业、就业、融资、担保、金融等诸多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与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举行“AB级企业纳税人及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税易贷业务”合作签约仪式,共同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为AB级的小微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广西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近年来,广西巧做财税“加减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快跑”,一方面,政府增加财政投入,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创业“扶一把”;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码,为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再“送一程”,中小微企业已逐渐成长为地方经济新常态下最活跃的动力因子。
  一、财政发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直以来,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财政资金充分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多渠道多方式撬动金融资本。
  (一)发放政府债券融资贴息。自2014年起,广西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各企业实际发行金额的1.5%分别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国有三门江林场、柳州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桂中海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融资2.68亿元,财政发放政府债券融资贴息资金202万元对上述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极大增强了企业通过发债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信心。
  (二)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在保责任额和当年新增担保责任额,分别按其年均担保责任额4‰和2‰进行补偿。2014年,自治区本级共向187家金融机构、38家担保机构安排专项8517万元,比上年增加2046万元,带动小企业贷款新增额达48亿元,涉及融资担保责任金额达317亿元,极大激发了各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热情。
  (三)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资金政策与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财政部门还积极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更好地实现社会资金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如2014年8月完成增资扩股的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目前服务企业121家,融资总数4.23亿元。同时,为给地方“四板市场”加油鼓劲,2014年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850万元,奖励在广西股交所挂牌的前55家企业。
  2015年,自治区财政继续支持壮小扶微工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其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7亿元,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型、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增强中小企业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安排2亿元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财政信贷引导资金的一定倍数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规模,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税收减负,企业轻装上阵增活力
  (一)认真落实中央减免税政策。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统一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初步测算,2015年仅国税而言,广西全区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约1.75万户,可减免所得税7150万元,分别比扩围前的2014年净增1300户,减免所得税净增3000万元。而此前,国家已三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码。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区国、地税部门共为近90万户小微企业减免税23亿多元。税收减免政策在对帮扶小微企业增加现金流、增强抵抗风险能力、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看得懂、吃得到,广西国税部门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为2015年“一号督办”事项,提出一手抓执行到位,一手抓督促检查,从制度和办法上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广西地税部门大力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减环节、简流程、提时效,改变传统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审批模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全力做好政策兑现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三、政策配套,助力企业创业创新
  (一)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14年,广西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财税扶持力度,首次提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至10%的价格扣除。此外,还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助力小微企业生产、融资。
  (二)创新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方式。2014年,广西改变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方式,由原来在微型企业新设立初期补助,改为设立经营并进行绩效考评后补助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2015年,自治区财政将继续安排新办微型企业补助资本金0.3亿元,扶持新办微型企业发展,激发微型企业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和发展质量。与此同时,自治区财政还筹措专项资金37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简化审批,优化服务,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宽进严管”的企业监管体系,推进企业诚信经营。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自治区财政一方面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试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另一方面,还安排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贷款贴息。
  (四)用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注入总规模1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重点引导创投企业投向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五)缓解企业社保缴纳负担。广西提出2015年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缓缴或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政策。即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缴纳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另外,南宁市还提出,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享社保补贴。
  经济有没有活力,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近年来,广西巧做财税“加减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快跑”,一方面,政府增加财政投入,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创业“扶一把”;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码,为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再“送一程”,中小微企业已逐渐成长为地方经济新常态下最活跃的动力因子。
  海南小微企业政策受惠面达100%   
  海南国税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上下功夫,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应减免已减免的小规模纳税人达到100%。
  在海南国税的全力推动下,连续出台的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目前,全省国税税务登记户数为230362户,比去年同期增长35.3%。从企业申报的从业人数来看,2013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共安排近22万人就业,户均安排就业人数5人。据此测算,2015年1季度新办的2660户小微企业,共可安排13000多人就业。
  河北出新规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政府5月出台《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财政、税收、创业、就业、融资、担保、金融等诸多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意见》明确,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逐年扩大规模,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引导各类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确保小型微型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享受到位。
  围绕产业发展特点,增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吸纳和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互联网+”行动,实现创新发展。支持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产业园和小型微型企业孵化器。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带动小型微型企业达到一定数量,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成效显著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意见》,要引导各类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支持省内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发展,不断壮大投资基金实力,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积极搭建国家各类基金与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平台,大力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增设机构网点,设立小微支行、社区支行等特色支行。积极发展村镇银行,推动县级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积极开展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
  山东出台意见保障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山东省检察院5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严明检察纪律,全面提升依法、规范、高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依法有力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重庆市加大财政引力帮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   
  一是政策不断升级。先后出台创业补助、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都市楼宇产业园租金补助、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等政策。二是投入不断加大。2010年以来累计安排47.8亿元,享受创业补助的微型企业达14.71万户;支持微企孵化园、创业基地、微企村建设229个,入驻企业达1.18万户。三是融资不断轻松。组合推行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贴息、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引导等工具,已与社会投资机构设立2.53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四是税费不断减负。截至2014年12月,全市共减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5.07亿元,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达20余项。   
  广西取消、停征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微企获利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物价局5月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取消、停征和免征这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将年减轻企业负担约5亿元人民币。
  《通知》规定,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计费周期从今年1月1日起。其中,取消的有5项,包括饱受诟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该部门同步取消的还有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此外,国土资源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商务部门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均要从今年1月1日起免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将暂停征收。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包括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通知》为小微企业送来的“利市”最大,共包括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农作物品种审定费共3项由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工信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对于取消、停征和免征此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通知》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两厅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收费,要简化认定审批程序,加大宣传力度,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河北启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5月,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将以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为突破口,以推动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落地为抓手,注重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完善服务,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专项行动重点举措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抓环境。立足河北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出台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导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增强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聚合部门力量,对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让政策落地生根。围绕小微企业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评估,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是优服务。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推荐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提升创业辅导与服务能力为目标,指导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培育一批部省共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与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基地合作开发一批新基地,对现有的省级备案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着力培育孵化小微企业。加快平台网络建设,实现省平台与39个窗口平台互联互通并提升服务功能,实现快速响应、协同服务、资源共享,打造服务品牌。继续实施“订单式服务”,解决小微企业发展技术难题,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继续组织开展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认定和国家级示范平台推荐工作。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
  三是强培训。加强人才培训和基地建设,实行基地建设动态管理和培训质量评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适用人才聚集”“重点人才培养”“全员素质提高”三大工程。组织百名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到高校培训,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和“中小企业发展名家讲坛”巡讲活动。开展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培训,引导助力企业自主培训。继续举办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和中高级专业人才招聘,力争全年引进人才1万名以上。探索开展“二代民营企业家”助长培训活动,选拔50名新生代经营管理者到高校学习培训。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继续开展“专家学者企业行”活动,搭建企业与专家技术交流平台。
  四是破难题。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施银行业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探索政银合作新模式。密切关注新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动态,引导各级财政资金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担保、再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网络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新模式。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力争资本金规模达到550亿元,机构数量控制在600家以内,担保责任余额达到资本金的2倍以上。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启河北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和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
  五是两化融合。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支持引导信息化服务商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息化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信息化需求。推广全信息化精益管理模式,提升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管理创新,与省企业联合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作,组织专家对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活动。
  六是减负担。进一步取消或减免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项目,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建立收费清单。完善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把设立依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实施程序向社会公示。严厉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青海省银税部门共同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5月8日,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与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举行“AB级企业纳税人及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税易贷业务”合作签约仪式,共同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为AB级的小微企业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AB级企业纳税人及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税易贷”服务平台,是基于大数据产品理念,根据不同的区域、税种、客户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贷款额度设计,着力解决小企业客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诚信纳税小微企业客户更快地成长与发展。“税易贷”具有流程创新、审批快捷,易于办理等特点。不仅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有助于企业关注自身信用记录,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减免部分小微企业残保金
   
        5月,广西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我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免征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通知精神,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海南18条措施助小微企业发展   
  5月,海南省工商局出台了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18条措施,以确保实现全省小微企业数量年均增长不低于33%的目标。
  此次出台的措施包括非禁即入,开放境内外市场,对所有市场主体实行统一待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支持小微企业投资者非专利技术、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碳排放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支持自然人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投资入股;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登记注册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积极助推小微企业在四板、新三板、创业板市场上市交易;对小微企业轻微失误,尽可能不采用行政处罚方式,通过建议、告诫、公示等行政指导的管理方式规范小微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信用约束等。
  海南工商系统还将推行小微企业回访制度,以大数据跟踪调查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加强小微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确保小微企业的存活率不低于75%、活跃度不低于75%、年报率不低于75%,着力做大市场主体。
  辽宁减免部分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月,辽宁省残联、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对部分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办理免征的小微企业持免征期限内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凭证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年审期内到所在地残联审核。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免征残保金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免征期内每月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定,录入年审管理系统,并向企业出具加盖审核印章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
  凡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须到所在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递交给所属地税机关,作为免征残保金凭证,未经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残保金不予减免。免征期限过后,企业将正常缴纳残保金。
  云南省林业厅  支持小微企业承包入股发展林下经济   
  力争全省林下经济经营面积新增500万亩,达到7000万亩……5月,云南省林业厅公布10项政策措施,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云南省林业厅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林业大户等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下经济。鼓励企业做大林业产业,力争全省林下经济经营面积新增500万亩,达到7000万亩。注重三产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推进森林、湿地生态旅游,完善林产品流通体系,培育森林庄园等林业新业态。通过加快林业特色产业发展,促进林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全年林业总产值增加10%以上。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全年新增省级林业龙头企业60户、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80家。
  安徽将小微企业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5月发布了《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财税、金融、人才等一揽子扶持政策,其中明确将小微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成长性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环境将逐步形成,市场活力必将进一步释放。
  税收优惠政策是小微企业享受的一大重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导向、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可依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实施意见明确,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给予1年的5项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5000到10000元补助。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大型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专业支行和特色支行建设力度,引导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创新开发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服务方式。
  吉林省支持小微企业十条政策出台   
  吉林省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工商局、银监局5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动实现精准扶持,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和生存质量,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政支持方面。《意见》要求,现有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向小微企业倾斜,确保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资金总额达到引导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同时,鼓励市县政府建立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与省级资金配套使用。
  在税收优惠方面。《意见》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如果进口项目自用而且国内又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进口时按照有关规定可免关税。
  在缓解用工难、缺人才方面。《意见》明确,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相关费用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到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等。
  在解决创业用地方面。《意见》提出,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立创业基地、孵化园、服务业聚集区,通过创业基地的建设来解决小微企业的困难。同时,鼓励大企业带动小企业,通过以大带小实现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发展,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商业生态。
  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方面,《意见》要求,政府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小额贷款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
  《意见》在构建政策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也提出了相应措施。

来源: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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