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修改稿)将提请审议
本网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1月2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本着以立法引领改革、保障改革、促进改革的原则,按照固化改革成果、破解改革痛点堵点、为改革留足空间的要求,这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草案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一是明确“一件事情”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政府部门和群众对“一件事情”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对办理一件事情“最多跑一次”认识不一致,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改革获得感。为了使“一件事情”的界定既符合群众理解又便于实际操作,草案修改稿规定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和公布一件事情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同时,为保障全省有统一的“一件事情”标准并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梳理公布全省统一标准的一件事情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予以补充。此外,考虑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办事事项确实无法实现“最多跑一次”,为了给我省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统一的执行标准,也约束行政机关随意增加例外事项,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项目录,任何单位不得增加例外事项。
二是厘清行政服务中心法律地位。行政服务中心是“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第一道关口,在为群众办事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能办哪些事、以谁的名义办事不确定等问题。为了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给“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提供法治保障,草案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
三是强化承诺制和标准地实施中的信用管理。为了有效避免告知承诺制和标准地出让中的“承诺不践诺”问题,草案修改稿加强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承诺行为的约束,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不履行承诺以及标准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增加规定,因申请人不履行告知承诺制的承诺义务导致行政许可撤销的,对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是理顺区域评估与具体项目评估的关系。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提出,草案对区域评估作了规定,但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区域,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再作评估未作明确。草案修改稿积极回应地方关切,区分企业投资项目的不同评估事项,分别作出可以简化评估或者不予评估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五是增加施工图联审、竣工综合测绘制度。我省自去年开始推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极大加快了工程建设审批进程,取得了良好效果,也得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肯定和推广。作为一项有利于改革的重要创新经验,法规有必要对此予以确认。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应内容,并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竣工综合测绘制度作出规定。
六是完善数据共享制度。信息孤岛是阻碍“最多跑一次”改革进程的最大堵点。为了打通信息壁垒,草案修改稿明确,政府应加强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标准模型,推动数字化转型,并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以更好地为数据实时共享提供支持。
七是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商事登记制度。草案修改稿在简化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企业为增强公信力主动要求办理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从兼顾企业登记便利性和满足企业增强公信力需求的角度,规定企业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八是完善企业投资线上申报制度。草案修改稿回应企业和政府部门普遍反映的投资项目一律要求线上申报有时反而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规定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应当予以收件或者受理,并由收件或者受理单位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
九是扩大替代证明材料的范围。草案修改稿根据地方的改革实践,明确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形成的人像认证结果可以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是拓展“一窗受理”平台的延伸范围。为了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草案修改稿在草案规定“一窗受理”平台应当延伸至乡镇、街道的基础上,明确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延伸至村和社区。
十一是细化容错免责的条件。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的草案设置的容错免责条款较为原则、标准不易把握的问题,草案修改稿对容错免责的具体条件作出列举式规定,为助力基层大胆改革提供支撑。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容缺受理制度、企业代办制度、电子签名制度等作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