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遮掩为哪般

29.01.2015  19:02

有人说,干了坏事“早晚”会被发现,所以最好“中午”干。其实大家都知道,这只是一句俏皮话。中午干坏事,同样会吃不了兜着走。

山东省潍坊康力蜂业有限公司就干了坏事,早晨晚上干过,中午也干过,结局自然是“兜着走”。该公司制售劣质蜂蜜,被公安机关抓了个正着。前两天,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张旗鼓公布该省2014年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二十大案例,康力蜂业制售劣质蜂蜜案就在其中。

但康力蜂业还是感到有点“”。为何?二十大案例中,十九大案例里干坏事的人和公司都没被明确指出“姓甚名谁”,多以“××厂家”“赵××”的形式出现,唯独康力蜂业被指名道姓。与此同时,“烟台××企业”在露酒中添加壮阳药,案值高达8000余万元;“青岛赵××”等制售伪劣橄榄油案,案值3000余万元……他们就可以被隐姓埋名,“待遇”为何如此不同?

山东方面给出这样的理由:小部分案件仍在侦办中,还不能公开信息;已经结案的案件,公开信息涉及企业及个人名誉权的问题。

这理由让人大跌眼镜!既然对这二十大案例定性为“违法犯罪”,且多数已经结案,那么违法犯罪者的名字,还有必要保密吗?这到底是考虑涉事企业及人员的名誉权,还是害怕给地方形象抹黑?他们坏事都干了,自己都不要名誉了,正常的曝光何来侵害其名誉权?至于“小部分的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公布相关情况的确存在打草惊蛇的问题。但是,如果尚未结案就匆匆公布“违法犯罪二十大案例”,今后会不会出现与所公布案情不一致的情况?再说了,既然“小部分的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也不至于绝大多数案例都匿名吧?

食品安全法》中的多个条款,均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信息进行公布,其中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信息披露。公开食品安全稽查行动中的查办及处罚信息,并不会引发名誉权法律风险。非但如此,不积极公开查办及处罚信息,还可能构成失职。有关部门难道没有想到这些?

人吃五谷生百病,吃了劣质食品情况肯定更糟糕。因此,对这些制售问题食品特别是劣质食品案例进行曝光时,不必遮遮掩掩。明明白白消费,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每一个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不要忘了,尽可能及时、详尽地依法曝光违法犯罪企业及人员的信息,使公众避免遭受食品违法犯罪企业及其仍在暗处的利益共同体的侵害,才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