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2015年,景宁县审计局在财政同级审的过程中发现专项资金拨后监管不到位,申拨环节存在漏洞、未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等问题,审计建议县财政局及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加强专项资金拨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全面开展专项工程绩效评估工作,提高专项工程管理水平。景宁县采纳审计建议,就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拨后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采取以下措施:
(一)细化预算编制,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增强预算本身的透明度,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专项资金监督必须贯穿于整个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落实项目负责人,真实、全面、完整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映,坚决杜绝虚假支出,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应依据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整改,并对通过整改后的情况撰写项目总结。
(二)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上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预算安排原则。专项资金安排做到年初有计划,预算有安排。二是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每个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实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是扶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投向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生态环保、品牌建设、新农村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支出。使用上按照上级规章制度执行。
(三)强化专项结余管理,防止专项资金沉淀。一是加强对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范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积极开展历年财政拨款结余清理工作,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按照有关规定,以“减少增量,压缩存量”的原则,由财政统一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减少专项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规范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加强资金拨付审核。县财政基建预算在年初预算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基建预算,并向县人大及政府上报审批,资金拨付单位根据预算安排,在经过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监督机构确认后才予以拨付。由于基建项目数量多,财政部门在工作人员数量以及专业限制等因素制约下,不能够对每次项目资金申报进行现场审核,在乡镇、建设监理、政府项目监管机构等进行层层把关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五)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探索绩效评价新机制。一是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制定《景宁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5]53号),2007年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流程(试行)》《绩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和《绩效评价工作内部协调制度(试行)》。二是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补助金额标准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补助项目实行自评;对项目抽样检查评价,对承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为今后专项资金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三是探索绩效评价向绩效预算过渡新机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每年在单位自评基础上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六)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加强评价结论即评价等次的应用,将部门预算安排与评价等次挂钩。对绩效结果为优良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并予以重点支持;对绩效差劣的,暂停安排资金,并停止已安排资金的拨付,实现资金安排与绩效优劣真正挂钩。二是加强评价报告中“问题与建议”的应用,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三是加强项目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的应用,按规定应实施绩效自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安排下年度预算时从紧考虑。
(七)严格实行问责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对各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并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