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湾”不是随便可以空降的

17.04.2015  11:13
省高院昨公布去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省高院正指导三个区试点设立电子商务法庭   昨天上午,省高院召开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介绍去年浙江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会上提到,随着科技转型,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涉及前沿核心 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涉及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技术合同案件不断增多,新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 争案件也明显增多。 昨天,省高院还公布了2014年浙江知识产权10大案例。

  超范围设置停车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双牛大厦规划地面车位16个,地下车位170个。2003年,杭州广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在取得150个地下车位所有权后,委托案外人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为15元/3小时,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
  2010年,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近湖公司)受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地面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地面收费标准为10元/8小时。广汇公司起诉称,近湖公司在管理中非法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平台和绿地等扩大地面车位近百个,并在小区车道入口与地下车库入口的前方位置,预先拦车收取停车费用,引导消费者在前述消防通道等位置停车。广汇公司以近湖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
  广汇公司一审胜诉,并获赔73万元。但两家公司对结果不满,均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广汇公司基于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所衍生的合法利益,包括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范畴。
  双方在双牛大厦的停车收费活动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近湖公司超出规划范围设置停车位、拦车预先收取停车费用等一系列行为,未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已准确、全面地了解双牛大厦的停车信息情况,干扰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攫取了广汇公司就150个合法地下车库车位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悖离了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的行业惯常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省高院认为应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最终确定近湖公司赔偿109万元。

  嘉善“东方星河湾”傍广州名牌

  近年来,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行业品牌竞争也日趋激烈,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现象时有发生。去年,省高院审结我省首个认定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的案件。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星河湾”的权利人,在广州、北京等多个城市开发“星河湾”系列楼盘,有较高知名度。2008年,“星河湾”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认为,浙江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未经许可,开发并销售“东方星河湾”项目楼盘,且在宣传资料中使用“把星河湾空降到我们嘉善来”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语,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
  嘉兴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星河湾”的主体部分固有显著性较强,并且原告通过实际使用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被诉侵权的“东方星河湾”中心词汇为“星河湾”,与涉案商标的主体部分相同,艺术字体的表达方式亦相似,构成近似。港龙公司应当知道涉案商标以及“星河湾”楼盘的知名度,但在宣传中使用“把星河湾空降到我们嘉善来”等用语,明显存在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港龙公司将“东方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并在楼盘销售中心的装潢、小区设施、销售广告、售楼书、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被诉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判令港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雪舫蒋”商标之争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在当前商业活动中日益广泛,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导致商标许可使用中的纠纷频发。一度在金华火腿行业内闹得沸沸扬扬的“雪舫蒋”商标之争,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雪舫蒋”是中华老字号,该商标注册人东阳上蒋火腿厂起诉称,其在2007年以每年18万元将“雪舫蒋”商标独占许可给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到2028年。但雪舫工贸却擅自在在火腿包装上将自己注册的“吴宁府”商标与“雪舫蒋”商标混淆使用,贬损了“雪舫蒋”的商标价值。
  另外,上蒋火腿厂提出,雪舫工贸未支付2012年、2013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解除合同后,雪舫工贸仍然使用“雪舫蒋”商标,侵害其商标权。
  此案经金华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后,最终判令雪舫工贸立即停止在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雪舫蒋”注册商标和“吴宁府”商标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万元。
  省高院认为,“雪舫蒋”商标经雪舫工贸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许可期限长达20余年的情况下,按照交易常理推断,雪舫工贸在主观上不具有迟延支付的故意。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省高院认为,雪舫工贸擅自在同一火腿产品上标注被许可使用商标与其自己注册的商标,使得同一商品出现两个来源。由于消费者并不知晓两商标及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很可能认为两者指向的商业来源具有同一性,从而影响“雪舫蒋”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并且,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消费者仍会认为“吴宁府”品牌商品与“雪舫蒋”品牌商品出于同一商业来源,进而产生市场混淆,因此,雪舫工贸的行为构成侵权。

  链接

  据省高院统计,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796件和13657件,同比增长31.04%和17.96%;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97件,审结589件,同比下降5.98%和7.24%;新收并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同时审查执结一批涉知识产权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为了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浙江出台了一些新举措,比如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引入专业人士参加审判等。去年,杭州中院审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庭审,并促成了案件的调解。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由于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日渐增多,浙江法院正积极探索网上送达、网络调解、视频庭审等“互联网+审判”模式。目前,省高院正在指导滨江、西湖和余杭三个法院试点设立电子商务法庭,分别审理涉网络著作权、网络支付、网上交易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