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低保家庭收入范围 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无商铺

27.02.2015  12:03

  【摘要】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等六部门日前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低保家庭明确了核定条件。该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在线2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吴振宇 编辑/胡芸)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等六部门日前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其中,家庭成员名下应无车、无商铺,知识产权收入首次列入家庭收入范围等成为这个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的亮点。

  低保家庭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同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浙江在线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家庭收入范围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原有的相关认定办法,在家庭收入范围中新增了著作权收入、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等内容。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教育奖学金、助学金、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长寿老人高龄津贴等则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家庭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车辆、房产等财产的拥有率也不断提高,复杂性日益增加。”省民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有利于遏制通过低报家庭收入、隐瞒家庭财产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行为,提高政府实施社会救助的精准度。

  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根据《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中临时救助申请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时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协助其提出申请。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均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相比原有的相关认定办法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此外,《办法》坚持了鼓励就业导向和家庭成员应尽法定赡(扶、抚)养义务。针对“因病致贫”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等情形,《办法》提出应作家庭支出状况核对。

  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另外,浙江在线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去年浙江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这一全国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法规,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内容,并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其成员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据统计,目前浙江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到60万余人,发放物价补贴的各类困难对象达到100余万人,全年社会救助资金支出达数十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