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明星”法官帮人追回欠款却成被告人
02.04.2015 10:57
本文来源: 法院
胡忠义曾是温州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两年前,以他个人名字命名的“胡忠义执行工作室”成立,去年他还当选为温州法院“十佳优秀执行员”。在“胡忠义案”中,“先刑后民”原则是否适用于裁判执行阶段成为了争议焦点之一。而胡忠义究竟是罪还是非罪,也引起了律师界的热议。
滥用职权还是履行职责?
据了解,经庭审调查表明,犯罪嫌疑人周广宇的农行卡内805万资金,曾被龙湾区公安局于2010年5月14日冻结,后于2011年2月26日续冻。但公安机关于2011年5月14日移送龙湾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没有再次办理续冻手续,从而使胡忠义能从该卡内顺利扣划230.4266万元执行款至法院账户。
“我认为胡忠义作出的强制扣划裁定,不具有违法性。从客观方面看,胡忠义作出的强制扣划裁定针对的是未被冻结的资金。”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兼职刑辩律师张兆松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因此,胡忠义据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解除冻结的款项予以强制扣划,不具有违法性。
“从主观方面看,胡忠义也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张兆松说,从证据显示,胡忠义在作出扣划裁定之前,曾向领导请示,在得到肯定的意见后,才拟定文稿并报领导审批签发。
而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奎则持相反观点。他认为,胡忠义明知周广宇涉嫌犯罪的事实,却仍然作出了强制扣划裁定;同时,胡忠义执行金额超过生效文书。“对以上两个疑点若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法院可以认定胡忠义强制划拨存款存在主观故意情形,应当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先刑后民”原则尚存法律空白
据起诉书指控,胡忠义在执行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3款,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起诉书认定胡忠义作出的强制扣款裁定‘违法’,到底违反了哪一部法?哪一条法?”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主任胡东迁是本案的辩护人之一,他在庭审中,曾提出抗辩:“胡忠义在作出强制扣划裁定之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对民事裁判中止执行,与刑事案件一并执行。直至本案执行终结一年半后,省高法在一份会议纪要中才有了‘应对民事裁判中止执行,与刑事案件一并执行’的规定。况且,该会议纪要只是省高院内部的一个文件,还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
据了解,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经济犯罪时,是否应当中止执行,换言之,“先刑后民”原则是否适用于此阶段,在司法界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虽然我们经常能听到‘先刑后民’的说法,但我国仅在199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里有所涉及,且未明确是否适用于执行阶段。此外,只有在各地高院、中院的一些内部文件中有所规定。”胡奎说,对案件各个阶段应该区分考虑,不能一刀切,认为均适用“先刑后民”。
张兆松也认为,将“先刑后民”作为绝对原则是不合适的,判断刑民诉讼程序的先后,主要还是看是否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权利。
建议出台调整刑民关系的司法解释
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后,如何处理刑民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下,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刑事立案侦查不影响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有的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相关公函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或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
针对以上现象,不少律师认为,无论是在立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刑事优先的思维定势还是十分强烈。但从法治理念及从保护被害人角度来说,“先刑后民”的做法流弊甚多,比如“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往往延缓了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时间,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鉴于此,律师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对相关刑事优先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出台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调整刑民关系的司法解释,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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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2015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