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杭州有部法规专治“群租”
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餐厅阳台过厅贮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东个人违规最高将罚2000元
今年10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对《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据了解,《规定》首次对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限制”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的处罚等做出了明确界定。一套房子隔成十几间,每个房间住四五个人……从明年开始,这些情况都将受到处罚。
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
不得少于4平方米
《规定》明确,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而且不能分隔搭建后出租。“也就是你原来设计图纸上什么样,就什么样,不能变。”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综合大队大队长陈靖称。
而且,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规定》对人均最小使用面积和租住人数也有了限制: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以一户三室一厅的房子为例,最多租住8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不在此列。”陈靖说。
《规定》明确,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床位达10个及以上
视为“公众活动场所”
对于手上有好几套房子,或者房子用于单位做集体宿舍等情况的,《规定》明确,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对于这些出租人,我们可以以场所的规定来对其进行整治。”陈靖称,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人、承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集中出租居住房屋,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要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不能代理三类居住房屋
除了上述要求,还有三类房屋不能用作居住房屋,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在明知房屋存在这三种情况却仍旧出租用作居住房屋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往,对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的往往是二房东而非房屋产权人,而二房东取得房屋的途径往往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这一问题,陈靖说,《规定》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能代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公共租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居住房屋。一旦违反其中之一,房地产经纪人员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最高要被罚3万元,还会被记入信用档案。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汪帆 通讯员 徐佳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