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做这些事就是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28.10.2015  09:26

再过几天,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实施。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1997年以来,刑法不断修订和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再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比如,广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废除、巨贪可把牢底坐穿、猥亵男性也将入罪。另外,一些生活中看似常见的现象也可能入罪。比如:想通过医闹获利、私藏恐怖主义禁书,辱骂法官、袭警……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究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律师来了有请刑法专家——刑法学博士后邓楚开,就《刑法修正案(九)》为大家作出权威解读。

邓楚开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九”在分则部分新增了15个条文,增加20个罪名,删除1个罪名(嫖宿幼女罪),新增6个单位犯罪,减少2个,修改了17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在扩大犯罪范围上迈出了很大一步。

不少以前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此后将作为犯罪处理。修正案九生效后,人们要特别当心,实施下面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一、校车严重超载超速

修正案九生效前,危险驾驶罪只限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现实中发生的危险驾驶犯罪几乎仅限于醉驾。

修正案九生效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

不仅如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传统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

面对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机构工作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老人、患者的虐待行为不断出现,修正案九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并且对此罪规定了单位犯罪,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判刑。

三、闹访及组织、资助他人闹访

此前,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聚众行为才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修正案九生效后,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将构成犯罪。

这意味着,以后上访要注意方式方法了,如果多次闹访经行政处罚后仍然坚持,则可能作为犯罪处理;那种不亲自出马,但是组织、资助他人集体闹访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也是犯罪。

四、非法提供他人信息

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会经常收到各种垃圾信息与骚扰电话,其原因在于有人将我们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了他人。

为惩治这种让人不胜其扰的行为,修正案九扩大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范围,规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一般社会主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也作为犯罪处理。

五、编造并传播虚假的危急信息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将构成犯罪。往后使用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时,可不能太任性,不但不能编造虚假的危急信息,转发时也要留个心眼,既不能“造谣”,也不可“传谣”。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段静 通讯员 伍娜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