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言的烦恼:动物涉案的民事难题

01.12.2014  14:20
  民事纠纷不同于商事纠纷,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或者客观上存在取证困难等情形,当事人经常陷入举证困境,从而增加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而在涉及动物的民事案件中,由于一方是无法说话的动物,上述难题就更易出现。笔者选取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个涉及动物的民事案件,试图探讨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

  司机开车撞死藏獒  法官走访确定赔偿金额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刘师傅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鄞州区某村村口,在右转弯过程中,碾轧了一只同方向奔跑的成年藏獒,致该藏獒当场死亡。

  该藏獒的所有人是叶师傅,当时他于不远处忙于自己的事务,没有看管藏獒,直到发生交通事故,他才跑过来。这只藏獒是叶师傅在6年前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买的时候藏獒还处在幼年期。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师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藏獒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叶师傅将刘师傅和该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之外的损失29.6万元由刘师傅承担70%。

  庭审过程中,叶师傅的损失即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叶师傅认为,其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小藏獒购买价格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成年藏獒的增值价值1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结论是金额为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师傅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藏獒的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师傅放任其所有和管理的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存在,且经查,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价格认定。

  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系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系优等品种,故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万元中的70%,即5.32万元由被告刘师傅承担。

  狗咬人事件陷入罗生门

  农村习俗成重要判断依据

  邱老太、李大叔和刘阿姨都是鄞州区姜山镇某村人,李大叔和刘阿姨是夫妻,由于同住一村,邱老太跟他们常常来往。

  2011年6月的一个清晨,邱老太站在李大叔家门口时,被一条窜出来的狗咬伤小腿。刘阿姨替她包扎了伤口,给了她200块钱。后来邱老太被送到医院,住院20天。

  邱老太认为是李大叔家的狗把她咬伤的,遂将李大叔和刘阿姨诉至鄞州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医药费损失等合计8000余元,而李大叔和刘阿姨则否认是自家的狗将其咬伤。法庭上,原、被告讲述的事情经过大相径庭。

  邱老太说:“我当天在小刘(刘阿姨)家后门的三岔路口叫人,小刘在屋里跟我打招呼,突然她家窜出来一只黄色的狗咬了我两口,当时小刘是看到狗咬我的,并说狗平时不咬人的。

  “小刘马上拿水给我冲洗,并用糖拌饭将糖饭敷在我的伤口上,后又给我200元钱让我去看医生,并用布条为我包扎了伤口。我小儿子来后,我带着他重新回到小刘家门口,确认是小刘家的狗咬了我,当时小刘表示医疗费用日后再算。后来因赔偿没谈成,他们开始否认。

  被告刘阿姨说:“我和老公去田里除虫,我半路回家拿除虫药,过了一会儿,邱阿姨就在我家后门口叫,说自己被狗咬伤了。我就出去给她清洗,她又叫我拌糖饭、敷糖饭。我老公看我一直没过去,就返回来,给了邱阿姨200元钱,让她去打针。

  “邱阿姨当时说不该拿这个钱的,并说以后归还。邱阿姨住院期间,我也曾去过她大儿子家,但并不是因为我家的狗咬伤她而去慰问,是因为我与邱阿姨一起筑过水库。

  被告李大叔说:“我老婆一直没到田里,我就返回家中来,路上碰到老婆,她说邱阿姨说被我们家的狗咬伤了。我就对老婆讲如果是我们家的狗把她咬伤的,就给她点钱看医生,我就给了老婆200元,她把钱给了邱阿姨。

  经过法庭调查,法官最终认定被告家的狗咬伤了原告。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被告李大叔的陈述,其当时听妻子讲原告被狗咬伤了,且原告说是被他们家的狗咬伤的,就拿出了200元钱;其二,原告小儿子到达后,马上在原告陪同下折回到被告家,又跟刘阿姨确认过原告被他们家狗咬伤的事实,刘阿姨并没有否认;其三,原告住院期间,刘阿姨到原告大儿子家打听原告的治疗情况,此事刘阿姨没有否认。

  此外,结合案发当地狗主人因自家的狗咬伤人后用糖饭为伤者治伤的习俗,法院认为刘阿姨当时认可了是自家狗咬伤原告,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了邱老太被刘阿姨、李大叔家狗咬伤的事实。

  法院根据邱老太治疗伤病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2200元。

  车撞狗还是狗撞车

  今年3月,老汪将同住一个村的老袁夫妇起诉至鄞州区法院。老汪称,他骑电动车时被袁家的一条黄狗撞到后受伤,当时袁家人将他送到医院,支付了3000多元医药费后拒绝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老袁夫妇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老袁夫妇答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两被告饲养的狗窜出来撞到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家人之所以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是因为原告声称是被告饲养的狗撞伤了原告。事后两被告得知是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撞了狗,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为此,两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

  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和被告各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双方证人的表述截然相反。双方的证人均系事发时在现场的村民或暂住在该村的人,他们分别提供了支持原告和被告意见的证人证言。原告还申请法院调取当地司法所的调查笔录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记录了原、被告及上述证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

  究竟是“车撞狗”,还是“狗撞车”?由于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均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在事故后送原告去医院治疗,且其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否认原告与其饲养的黄狗相撞的事实,仅认为是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两被告饲养的黄狗,故应认定两被告饲养的黄狗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

  于是,法官的审理思路从“谁撞谁”,转换成了“两者相撞,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黄狗的饲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携锄头、喷雾器等农具,且遇黄狗过马路时避让不当,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此次事故损失,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