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摩托载好友发生车祸致人亡
14.11.2014 11:58
本文来源: 法院
事后,邵某家属将汪某起诉到台州黄岩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庭上汪某辩称,是应邵某的要求才好心驾车送他,自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汪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是“好意同乘”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驾驶人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汪某明知不能载人仍搭乘人员,以致发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邵某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14.11.2014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