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选聘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12.03.2015  00:05

浙旅管理〔2015〕26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26号)要求,为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与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旅游局将分批选聘浙江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共计300名。

  一、选聘范围

  浙江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从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第一批人数50名。

  二、选聘条件

  1、热爱公益和旅游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对旅游行业的情况、法律法规等有所了解;

  3、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4、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

  三、聘期

  社会监督员聘期原则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市接此通知后于3月4日17:00时前将第一批确定的聘请人员(5-8名)及《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加盖印章),连同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局行业管理处。

  2、我局将筛选确定50名作为第一批聘请的浙江省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于3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颁发聘书仪式,向社会公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以及首批社会监督员名单。

  3、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对其选聘的社会监督员的统一管理、培训和日常联系。各市旅游局(委)应当按季度向省旅游局上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省旅游局每半年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家旅游局。

  4、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联系处室:行业管理处;联系人:吴海晓,王怡;联系电话:0571-8521274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相关电子表格可在中国旅游网下载。

  附件:1.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

     2.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3.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

     4.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

      浙江省旅游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