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旅局〔2015〕27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0〕12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旅游局
2015年3月2日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管理,打造国内外知名的旅游度假目的地,真正把旅游度假区打造成为旅游经济强省建设先行区、旅游休闲度假产业集聚区、旅游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依照《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导向、注重质量、规范管理、客观公正四项原则,对旅游度假区实施动态考核机制,真正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促进作用,实现旅游度假区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工作,实行一年一次,在每年3月份进行,考核对象为浙江省内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四条 重点考核旅游度假区发展水平、功能形象、管理服务、发展潜力、附加指标5个方面,其中附加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实际发展需要,适当增设若干指标。
第五条 考核指标体系设定5类目标。其中A类目标“发展水平”设8个单项指标,B类目标“功能形象”设5个单项指标,C类目标“管理服务”设5个单项指标,D类目标“发展潜力”设4个单项指标,E类目标“附加指标”若干。
第六条 考核权数总值设为500分。其中A类目标“发展水平”80分,B类目标“功能形象”100分,C类目标“管理服务”100分,D类目标“发展潜力”160分,E类目标“附加指标”60分。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旅游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组,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方案,对旅游度假区考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抽查,撰写考核报告。
第九条 建立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统计制度,加强旅游度假区统计信息化管理,实施旅游统计季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个季度的下个月15日前,上报各项统计数据信息。全年四次的季报数据视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旅游度假区考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省旅游局下发开展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自查申报。各旅游度假区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形成自评报告和考核台帐,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旅游局,同时完成旅游度假区统计信息系统的自查申报。
(三)材料审核。考核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实的单位要求限期补充完善。
(四)现场考核。考核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并采取抽查形式进行现场考核,抽查比例当年参加旅游度假区考核总数的30%。
(五)结果审查。考核组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考评情况,形成考核结果。
(六)批准发布。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向旅游度假区所在地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度假区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旅游度假区评定为优秀(按总数的15%确定),予以通报表彰;经批准设立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达到开发建设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