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旅管理〔2016〕9号
各市旅游局(委):
近期,国家旅游局就加强旅行社和导游管理相关工作做出重要部署。为了做好我省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业务。 依据《旅游法》及相关规定,旅行社之间可以从事委托代理招徕业务(不含赴台游业务),但出境游委托代理招徕仅限于出境游组团社之间,分支机构之间不得自行委托。
二、出境游保证金管理。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发〔2015〕281号)文件,各地要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管理,扩大宣传,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各出境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如需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的,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各出境游组团社须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委托招徕业务的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服务网点备案工作。 《浙江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5〕211号)就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服务网点的备案管理,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仅限于“某项旅游的招徕、咨询服务”。如出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一致情况,应让申请单位先行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进行服务网点备案。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均在浙江省旅游局官方网站网上办公栏目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中操作。
四、导游IC卡管理。 省局已将导游IC卡核准发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行使。现根据国家旅游局(旅监管函〔2016〕3号)文件精神,为便于导游人员就近办理导游证,将导游IC卡制证权限也下放至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请各市抓紧做好制证系统软硬件的对接工作。各市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导游注册职能的行业组织、导服机构,不得利用导游注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导游参加收费培训,不得强迫导游入会并收取高额的会费、管理费或服务费。
五、旅行社设立的对接工作。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旅行社审批事项均不再实行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仍予以保留。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无需再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gsxt.saic.gov.cn/ )审查其认缴的出资额是否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
浙江省旅游局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