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出境游组团社监管的紧急通知
浙旅管理〔2015〕9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近期,国家旅游局就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门市部收取游客大量出境游押金逾期未退,涉及游客近400人、金额3000万元的事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游组团社监管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将加强出境游组团社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境游组团社分支机构的监管
各地要强化出境游组团社分支机构的监管,依法进行分支机构的备案,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核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督促旅行社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加强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行为的监管
针对一些出境游组团社内部管理混乱,对其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的问题,各地要督促旅行社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分社不得超出备案经营范围,服务网点应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定期对出境游组团社进行普法教育,督促其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人事、财务、广告、合同、产品、招徕等管理;建立健全“出境游押金”管理制度,与游客平等协商,通过合同明确担保形式、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权益义务事宜。
三、强化出境游组团社文明旅游工作和责任
各地要督促所辖的出境游组团社在文明旅游工作中做好率先垂范,建章立制,主动承担起文明旅游的宣传、服务和引导责任。定期检查行前说明会是否规范及是否有文明旅游内容;是否切实把好“组团关”、“落地关”、“行程关”;是否充分发挥领队、导游的“一岗双责”等情况。
四、加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
各地应依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旅行社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赴台旅游的管理,违者可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旅发〔2014〕24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妥善处理涉“出境游押金”投诉
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畅通游客投诉渠道,加强投诉信息的归类整理,及时调解处理涉“出境游押金”投诉,督促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出境游押金”退还事宜;若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的,要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引导游客及时报案,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浙江省旅游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