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信息违背新闻伦理准则

22.10.2014  19:32

  2014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了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信息的四种行为:(1)违反保密法规随意散布、传播涉密信息;(2)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3)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4)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四种行为,至少违背了以下三条新闻伦理准则。
  第一,自觉守法的准则。法律是现代社会的行为底线,遵守法律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新闻伦理准则。“违反保密法规随意散布”,触犯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者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依此规定,新闻单位未播发报道的优先使用权应归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将本新闻单位未播发的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侵犯了新闻单位的权利。
  第二,保守秘密的准则。新闻从业人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采访活动中会接触到大量的公共和个人信息。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直接考验着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对涉及他人隐私或组织机构机密的信息应予以保护。“擅自将职务活动中知悉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显然是不能被允许的。与此同时,新闻单位本身也是一个法人组织,其所拥有的机密信息理应得到新闻从业人员的保护。职务行为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都属于新闻单位的机密信息,从业人员当然不能擅自公布。
  第三,清正廉洁的准则。清正廉洁的准则,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必须始终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决不能利用职业之便为自身谋取私利,以权谋私。“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无疑是一种不廉洁的行为,实践中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车马费、午餐费、劳务费,“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甚至新闻敲诈。新闻记者被称为社会的良心,理应成为廉洁楷模。如果新闻从业人员做不到清正廉洁,其新闻报道还有谁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新闻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的是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  唐绪军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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