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矿业权交易规则诸多亮点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这份文件是对2011年《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修订,并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准则。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纵观修订后的《规则》,不仅落实了简政放权,还降低了准入门槛,更加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如:允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将油气的矿业权交易纳入本规则范围,是降低准入门槛的最大亮点之一。如《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意味着油气矿种的矿业权出让剔除了长期以来的垄断。修订后的《规则》不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而且要求其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如《规则》第六条强调“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将更多的矿业权出让裁量权交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是为了更加高效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矿业权人,营造一种非常便利的矿业权交易环境,提高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效能。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用“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规定了办事效率。
修订后的《规则》突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规则》第三条改为‘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一个“可”字表示了‘许可’的意思,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是否“参照执行”要由矿业权转让的登记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将“矿业权转让”单独成条,体现了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不同,为进一步放开矿业权转让市场做好了准备。而《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非油气矿业权配号时,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将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自动关联并进行信息核对”,则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力体现之一。
修订后的《规则》更加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是把“双刃剑”,人们不断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其经济价值,为经济社会提供可支撑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将其内含的生态价值一同带给了这个世界,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改变甚至破坏的问题。矿业权是矿产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成败,不仅关系着资源保护,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国家资源安全政策》等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则》的修订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也担当起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
修订后的《规则》加强了法律用语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减少了执行中的不必要争执和自由裁量权,关闭了腐败的一扇门。如:将“日”统一改为“工作日”。如《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再如:《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修订后的《规则》第三十条显示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强调“交易成交的”,也就是说“交易不成交的”,并不在本《规则》要求的公示之列。
此外,修订后的《规则》为更好地进行交易监管和争议处理提出了途径。如《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强调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过程监管职责。《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了原文件中“可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这一渠道,较好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总之,《规则》的修订是国土资源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为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建设与完善画上浓重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