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实施半年亮点多江苏消协公布典型案例
06.11.2014 14:13
本文来源: 工商局
举证责任倒置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
今年5月5日,消费者邹先生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某建材城一家装饰材料店买了一批“百洁”免漆复合地板,单价每平方米60元,总价为4898元。双方约定,地板由店家负责运输和铺设。几天后,店家将地板送到家并铺好后,邹先生用沥干水的拖把清理一下地板便离开了。第二天,他发现地板有些变形,认为地板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店家全部拆除地板,并赔偿损失。店方称地板质量是合格的,安装工序也没有问题,地板变形是由于邹先生清理地板时,拖把上水分过多,导致地板因湿度过大而变形,因此拒绝赔偿,邹先生向张家港市消保委凤凰分会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来到邹先生家查看地板情况,发现地板确实变形严重,随后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装饰材料店提供证据证明地板的变形,不是地板的质量问题所致,而是由于邹先生拖地行为造成的。装饰材料店负责人无法举证,最后同意退还全部货款4898元,并负责承担运输、铺设拆除的全部费用。
退一赔三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
今年4月11日,东台市消费者姜某在东台市汇龙市场购买鲫鱼,每公斤20元,经营者称重为1.1公斤,实收20元,但经公平秤复秤后,发现只有1.5斤,便来到汇龙市场消费维权投诉站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经营者承认了短斤少两的行为。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承认了错误。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将消费者的购货款20元当场退还给消费者,同时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500元的赔偿,消费者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6.11.2014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