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出台
22.09.2015 12:34
本文来源: 法制办
《办法》明确,凡涉及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即可获得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实被环保部门查实的,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给予举报人200至1000元/次的现金奖励。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最高可奖励2000元/次。
《办法》规定,举报受理及查处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 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昌县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2.09.201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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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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