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06.03.2015  11:14

  2015年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办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住户的生活起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我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一般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管理。这种前期建设与后期维护相分离的模式,存在明显弊端:一是建设质量普遍偏低。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在选材、容量配置等方面降低标准,导致供配电设施使用寿命缩短,运行后容易造成故障且整改困难。二是维护主体缺位。两年保修期过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实际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于缺少维护专业技能,出现故障时难以及时修复。三是维护资金难以落实。财政部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供配电设施是否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是否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存在争议。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对我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亮点有:


  一是对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对供配电设施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提出了公开招投标的要求,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在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避免出现供电企业垄断现象。


  二是对建设维护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供电企业开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是对供电企业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完成装表接电。供电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故障停电后,城市地区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平均45分钟,农村地区平均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平均2小时;城市地区抢修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4小时,农村地区5小时。


  四是对已建成的住宅区参照适用规定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