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出台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浙江省工商局与人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6]10号)。新政在免除相关登记材料、简化申办手续、降低名称登记条件、提高技术出资比例、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等五方面给予便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浙投资创业。
举措一:免除相关登记材料方便外国和港澳台人士申办企业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可以持省人力社保厅颁发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外资企业工商登记,免除提交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达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材料要求。
工商解读: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为方便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投资创业,避免重复审查,浙江工商部门认可省人力社保厅颁发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允许投资者将其作为身份证明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免除投资者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达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等材料要求。
举措二:简化国外定居人士申办企业手续
对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的,可以持省人力社保厅颁发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作为身体证明直接申办内资企业工商登记。
工商解读: 对于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投资办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配套涉外投资及外汇管理体制,目前,均参照外国自然人的标准办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优惠政策。随着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归,为按其特点量身定制更为简便的工商注册体制。浙江工商部门依据《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针对长期在国外定居,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但仍持有中国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允许按照内资企业进行登记,并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提交,明确《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可以作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材料,适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举措三:降低名称登记条件
新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投资人中有拥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取冠省名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变更名称不受一年的期限限制。
工商解读: 浙江省工商局在《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13〕6号)中,对浙江省内企业冠省名的具体条件如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性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别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业企业放宽冠省名条件。对其新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投资人中有拥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取冠省名不设最低资本注册资本(金)限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企业变更名称不受一年的期限限制。
举措四、鼓励多种出资方式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技术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工商解读: 为支持大众创业创新,《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取消了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货币资金不多的高科技或技术人才理论上可以百分之百以知识产权或专业技术直接出资创办企业。为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投资创业,浙江工商部门支持其全部以技术或知识产权出资创办企业,且该企业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举措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申报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的,应依法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大做强企业,支持其在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申报驰名商标。
工商解读: 考虑到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江投资创办的企业,由于处于初创期,成立时间较短、相比老企业规模也不是很大,虽然是高科技企业,但很多硬性指标上显示不出优势,因此在部门的一些资质认定或荣誉评比中往往被忽略。对于一年一度的省知名商号、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商部门将考虑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特殊性,在依法的前提下予以政策倾斜,同时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大做强企业,支持其在浙江投资设立的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为其申报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