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1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印发通知,实施联合修订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按照这一新的要求,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在职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同时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开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强调,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灾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应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保障土地供应。
在资金管理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在联合监管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印发的原《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