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印发 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上拍
据国家文物局网站消息,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几类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办法》要求,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办法》提到,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办法》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