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宣灵王庙之官厅、南北宅院和仓房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宣灵王庙之官厅、南北宅院和仓房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衢市文广新〔2015〕7号)及附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周宣灵王庙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5〕740号)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评审,现依据评估结论就方案批复如下:
一、部分维修措施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有些措施存在干预程度过大等情况,尚未达到《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不同意该设计方案。
二、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本次维修对象为周宣灵王庙附属建筑,应围绕工程对象展开历史沿革、使用沿革和现状保存情况的调查、研究与记录。
(二)现状勘察尚存部分缺漏,如各组院落排水系统、官厅油饰原状、仓房墙体原状等;多处部位尚未及勘察,如南宅院、仓房等后包木柱、吊顶天花以上隐蔽位置等,应及时补充勘察,不宜待施工揭开后再行补勘;有些需进一步核实残损情况,如各单体建筑瓦片破损、望板、木椽糟朽的定量数据等。
三、梁、柱维修的措施较原则,应逐处根据现状残损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木柱细小裂缝多属自然干裂,如不影响结构安全,则应研究是否需要采取木条嵌补再加结构胶粘牢或铁箍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大木作是文物建筑的主体,是文物修缮的主要内容,“因室内大量杂物堆积,且后期使用过程中改动较大,无法对梁架的残损全面的进行详细勘察,”那么,现有大木作维修措施依据什么制定?又是否与现状相符?
五、文本有大量按当地式样恢复的内容,既未说明时代、关系,也无具体做法,应补充复原依据或参照依据的推定理由及具体形式、做法等。
六、拆除后期添加部分应先进行评估,确定有无价值、拆除后对相连构造(件)有无影响或有无使用价值后再合理处置。
七、方案多处提及“按对称原则进行恢复”。鉴于辅房建筑可能相对随意,恢复部分应以现状勘察为依据,不宜臆测,简单按对称原则复原;官厅南宅院及仓房等后期装修改动较大,补配的门窗应补充复原依据,不宜简单套用传统样式;仓房天井标明原为石板地面,不应做成三合土地面。
八、补充仓房空斗砖墙的原状研究,相应确定墙体抹面修缮措施,墙根处后加水泥抹面措施不妥;“整修墙帽”过于原则,补充评估墙帽老化程度,确定合理的维修范围与措施;官厅前厢房等墙体开裂较大,应进行结构勘察计算,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作安全评估后,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九、北宅院实为新近恢复的建筑,并正处于施工阶段,不符合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建议暂停工程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汇报;本方案明确北宅院维持现状,未见任何维修措施及具体内容。
十、应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用途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落实;如各单体建筑修缮后仍作居住使用,方案应考虑基本生活功能需求;如变更居住用途,也应注重修缮工程与新功能的衔接,并与历史街区相关规划的要求相一致。
十一、补充给水、防腐设计具体内容;深化消防设计;补充相关图纸;补报白蚁防治专项设计方案。
请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报我局审批。
浙江省文物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