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同性伴侣,获刑
18.12.2014 13:56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6月7日,24岁的四川男子刘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黄某,两人很快便确立了同性恋伴侣关系,并于当天在某宾馆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
6月18日上午,刘某在QQ上跟黄某说,两人关系被家里人知道了,其未婚妻要分手,他因此损失了十几万元的彩礼,并以此为由向黄某索要11万元。
黄某意识到刘某想敲诈,便约他面谈。见面后,黄某表示不愿意给钱,刘某便扬言要到黄某家里去闹,让大家都知道他是同性恋。黄某担心自己的家庭和声誉受影响,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约定给刘某7万元。随后,黄某复印了刘某的身份证,并在复印件上写明“黄某支付给刘某7万元将‘同志’的事情一次了结,双方不透露对方隐私”。当天13时,黄某便打了3万元到刘某的卡上。6月19日,黄某电话约刘某见面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刘某写收条,遭到刘某拒绝,黄某便报了警。
警方联系到刘某后,刘某表示同意了结此事,黄某也向派出所撤案。
让黄某没想到的是,6月20日,刘某又频发短信并打电话向其索要剩余的4万元,并威胁如若不给就公开二人关系。黄某不堪忍受报案。次日,刘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7万元(其中4万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部分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18.12.2014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