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大家谈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任缪慧频
第一,《条例》填补了法律空白,使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第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增加了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一系列长期困扰政府采购工作者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条例》体现了创新精神,与时代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现实要求高度契合。
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学习贯彻《条例》列入2015年工作要点,作为2015年的重点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栗庆林
我个人感觉,《条例》吸收了近年来各地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成果,其规定非常务实,契合当前政府采购管理现状,具有时代感。比如,《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界定、对单一来源公示及履约验收管理均予以明确,为地方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条例》对于采购程序的规定也较为明晰,可操作性强。另外,《条例》第10条还要求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电子化采购,这对于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孔刚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12年后,《条例》终于出台了,不容易。在《政府采购法》还未到时机修改完善之时,《实施条例》出台是及时雨,值得点赞!这是我们集采人的重典,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在依法治国,依法采购的今天,为集采机构的发展定位指明了方向。《条例》为政府采购规模扩面增量提供了依据,为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采取了措施,开了通道。为解决政府采购存在的价格、质量、效率问题,《条例》强调政府采购操作从重中间向两头延伸,强化需求预算及合同履约验收管理。
◆政府采购资深媒体人颜晓岩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它既忠于政府采购法原有的核心要义,又与时俱进,加入了社会及时代对政策制度的要求。它不仅仅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更指出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下一阶段的发展方向。一是对采购需求管理和结果管理的重视,凸显了政府采购管理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理念。二是对政策功能的重视,随着政府机关采购量的减少,更多的政府采购行为是为了服务社会,体现政府的意图,所以政策功能显得愈发重要。在这一点上,《条例》留下了很大的作为空间。三是《条例》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这和当前政务公开的要求一致,这将有利于杜绝腐败、堵住制度“漏洞”。
◆中国人民银行 集中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郝爱民
对我们从事采购代理工作的部门而言,《条例》规定了采购流程,让政府采购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从更加宏观的视野来看,《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采购的管理将从行政管理升级为依法治理。以前,政府采购实务工作的依据是财政部各项部长令等规章文件,其性质是部门规章,对应的管理范围应为财政系统内部,采购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一些违规行为很难追究责任。现在,政府采购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各方当事人权责明确,不法行为难逃法律追究,这对规范市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时隔12年多,实施条例来之不易。《条例》的出台,是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步。当前,政府采购范围越来越大,采购金额日益增加,制度规范相当重要。希望《条例》的施行,能够让政府采购更加便捷,更加有效,让政府采购能够真正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顺利实现。此外,《条例》的实施,并不代表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结束,如何更好地发挥制度应有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仍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
《条例》是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革命性的,其意义不亚于当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它使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升级为2.0版,它对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积极影响是深远的,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我对积极推进《条例》出台的同仁充满敬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同方政府采购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筹)副主任宋雅琴
《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重大补充和完善。一是解决了政府采购调整范围过窄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政策功能缺乏顶层设计的问题;二是改善了头尾尚未兼顾、中段规则欠缺的现状,在需求管理、公平交易规则、履约管理三个环节均有强化;三是就采购过程中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各方权责不清的问题对制度进行了完善。期待《条例》能够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堵杏华
《条例》的颁布,有助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四个全面”发展战略。《条例》强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少数民族、不发达地区等,有助于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条例》从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现实中来,有力推动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助于全面深化政府改革;《条例》将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细化,是一部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有助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条例》强化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强调了源头和结果管理,加大了问责处罚力度,有助于推进实施全面从严治党。
◆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新彦
《条例》涵盖了政府采购所有主体及其运作过程的标准要求。它的出台和施行,对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讲更是一场及时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张泽明
苦等条例若许载,千呼万唤始出台。
权责明确促管理,治弊良方是公开。
完善需求再采购,解决争议出心裁。
诚信验收有规矩,创新迭现好法来。
◆云南省大理州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何洛
《条例》完成了对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一是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保障采购质量;二是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三是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五是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六是促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河北省邯郸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富民
为保证采购质量,《条例》强调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精神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对公共服务项目采购,要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增强其透明性;强化了政策功能;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总之,《条例》进一步促进了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建设。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岩
新春伊始,《条例》在全国政府采购人的翘首期盼中姗姗而来。近年来,作为基层采购监管部门工作者,我深切地感受到政府采购制度变革带来的欣喜和压力。法律的完善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奠定了基础,信息公开使采购程序更为透明,程序的规范使竞争更公平,问责严明促进了管理规范,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将更为阳光。可谓是:施非标,颁磋商,又补又添保采购操作科学;清资质,出条例,一撤一立促政府管理规范。
◆中国·中关村电子信息产品指数中心主任郭旭
《条例》在采购需求标准化、供应商履约管理、采购结果公开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其最重要、最根本的地方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的一大举措。
◆湖南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柳艳柏
《条例》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在有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情况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以前只说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次《条例》很好地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明确了工程招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