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的通知

26.07.2015  23: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为进一步营造学《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推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推广,提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中国政府采购报社共同举办《条例》全国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和承办单位

  本次竞赛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办,中国政府采购报社承办。

  二、活动基本规则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参赛。

  (二)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参赛人员可通过访问竞赛网站(http://tljs.chinaacc.com)进行注册答题。参赛人员在注册时,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单位信息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三)竞赛内容为《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竞赛辅导内容与活动进展请及时关注竞赛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zgzfcgb)、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www.cgpnews.cn)。

  (四)竞赛辅导参考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五)竞赛共设试题100道,形式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一分。知识竞赛试题将于2015年7月 31日、8月4日刊登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7版。

  (六)注册答题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起,至11月10日止。成绩查询请访问竞赛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查看。

  三、评分及奖项设置

  (一)网上答题成绩由竞赛系统自动评定。

  (二)竞赛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1.组织奖若干。对竞赛中所属人员积极参与、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2.个人奖若干。其中,特等奖2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0名。获奖名单将在提交了正确答案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

  3.获奖名单将在竞赛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上公布,并由主办方颁发奖牌(组织奖)和获奖证书(个人奖)。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竞赛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和动员相关人员参赛。

  (二)各单位要通过本次竞赛活动广泛宣传《条例》,普及相关知识,提高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三)对于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请及时向举办单位沟通反映。对于竞赛过程中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举办单位将通过竞赛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媒体上集中解答。

  (四)本次竞赛活动最终解释权属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中国政府采购报社。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何荆燕 010-68553228。中国政府采购报社李嫣 010-63806052。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