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2015年1月27日,在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共同举办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上,财政部国库司刘祝余司长以全新视角、大局理念、整体思维,就深化政府采购改革需要研究的一些重点问题,与培训班学员进行了交流。
一、关于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
刘司长指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对照条例要求,对照实际执行管理中的问题,对现行制度进行系统梳理。
一是将修订一些制度。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部门规章及制度办法,凡是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都要进行修订。
刘司长介绍说,财政部正在研究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全国共享的评审专家库,完善随机抽取、封闭运行、专家与项目“背对背”的评审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条件,加强专家培训考核,解决专家不专的问题,破除专家“终身制”;改进评审管理,完善评审标准,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等。
二是对现有制度空白,将抓紧研究制定。如,将抓紧制定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制度,电子采购管理等有关制度。
三是将对一些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对条例中加强源头管理、结果管理和提高透明度等规定,以及现行法规制度中过于原则、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制度规定进行细化。
二、关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是推动采购单位提高采购计划性,避免需求准备不充分或准备时间过长。
二是研究推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专业化发展方向,做好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需求标准的研究工作。探讨建立集中采购的竞争机制;研究完善集中采购激励机制等。
三是研究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步伐,学习借鉴电商模式和互联网思维,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推广应用电子反拍等竞价方式和电子招标采购。
四是研究优化和简化管理审核流程,清理不必要的程序性审核事项,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审核环节造成的效率损失。
五是遵循政府采购法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原则,研究确定合理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强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刘司长指出,政府采购既是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政策。目前我国正在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政府采购应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应该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刘司长指出,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全民医疗、卫生、养老水平等领域,需要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四、关于政府采购内控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建设,需要把握三点要求:
一是覆盖面要全。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四类主体都要加强内控建设。
二是措施要实。要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活动各 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控制机制。
三是指导性要强。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类主体面临的具体风险类型、风险内容,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是有差异的,要在统一的内控原则和要求下,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财政部正在研究出台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地应当提前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先试,为全国工作积累经验。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一是规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预算信息,强化预算约束。
二是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开的基础上,建立采购合同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进一步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建立违法案件发布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和实施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四是要求采购单位随部门决算一并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实现采购项目信息与采购总体情况的衔接。
六、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与问责
一是利用社会的力量。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养和充实监管力量。同时,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健全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强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是利用技术的力量。依托电子化平台加强采购活动、合同备案、支付审核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利用相关部门的力量。建立严重违法案件发布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与审计、监察等部门会商,研究建立跨部门的政府采购协作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