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16.07.2015  16:23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加强委托审计质量控制,2015年6月19日,新昌县审计局制定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出台的《办法》从委托审计的项目分配、质量控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审计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项目的计划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每年年初和年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征询当年需审计的项目情况,接收年度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情况后,报审理(法规)科编制项目委托审计计划。从以前依据项目送审情况一年制订多批计划,变为根据建设单位填报要求安排审计项目情况,年初和年中各制定一批计划,变被动为主动,更加有利于项目的统筹安排,提高审计效率。

二、项目的分配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县审计局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的中介协审单位中,抽签分派确定委托审计的中介审计机构(下称“受托单位”)后,向受托单位发出中签通知书。受托单位持中签通知书与县审计局签订书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任务和具体要求。项目抽签分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更加体现了审计项目分派的客观公正性。

三、质量监控方面:《办法》规定县审计局对委托项目实施质量监控,每个项目设两名审计监督员,负责全过程质量监控,考核评分,并根据项目质量评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受托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电子文档接受审计局审核和抽审,如有严重失实、失误、数据错误等应予以纠正。县审计局将重点对委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进一步确保委托项目的审计质量,发挥委托审计的功效。

四、审计结果的出具及资料的归档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受托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同时报县审计局备案。委托审计结束后,受托单位应及时归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由受托单位按审计机关统一要求进行。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县审计局将对审计档案实行抽查制度,以确保委托项目审计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办法》还对廉政机制、回避制度及其他规范审计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