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8.04.2015  20:5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要求,省法制办起草了《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于4月24日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明确我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将根据会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