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建好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群众知情权
06.12.2017 01:48
本文来源: 档案局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并落实保障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所需经费,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包括配备充足的开放式档案柜(架),用于陈列行政机关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配备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存储、保管与管理设备;配备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满足查阅人查询、复制等需求;开辟相对独立区域,悬挂相应标识标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其中,省档案馆的查阅场所要能满足30人以上集中查阅,设区市档案馆(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查阅场所要能满足20人以上集中查阅,县(区)档案馆的查阅场所要能满足10人以上集中查阅。
《实施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相应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确定专人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台账制度,接收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及时规范整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外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实行集中管理,电子文本应定期备份,确保安全;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制度,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原文查阅、打印、复制、拍照、扫描,以及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加强分布式福建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平台建设,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积极拓展网络查阅服务。
本文来源: 档案局
06.12.2017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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