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出台新政完善精神残疾患者康复医疗救助机制

09.12.2014  18:20

          日前,海盐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卫生局联合出台了《海盐县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制度。

          一是保障对象全。全县持二代精神残疾人都可享受,实现全覆盖。二是救助项目全。1、门诊服药:一类对象:持有效《五保供养证书》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持证精神残疾人。当年度门诊医疗费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给予全额保障。二类对象:其他家庭的持证精神残疾人。已办理规定(特殊)病种门诊重度(性)精神病的患者,依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按医保规定支付范围内自负部分给予20%的救助。2、住院医疗费救助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提高10%救助,即在该县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报销、补助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给予70%的救助。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此文件标志着该县已建立了精神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治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