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找上老同学 密码口令全托付

10.11.2014  12:32
失钱”后状告银行被驳回 原以为有个在银行当行长的老同学帮忙,放贷可以高枕无忧,不料“”在银行的200万元却“不翼而飞”,朱女士赚钱不成怒告银行。近日,三门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案情:80后的朱女士家住杭州滨江。去年4月,三门某银行行长柯某与朱女士联系拉存款,承诺银行可用打积分的形式给朱女士回报,每100万元存款每月可获2.5万元。经不住老同学的推荐,她便开了存款账户及网上银行。之后,她陆续往账户里存钱,而银行也陆续划款给她。
  今年6月,朱女士看到账户余额已有200万元,因急需资金,她便向银行要求取出所有本金,岂料银行却拒绝兑付,柯某也置之不理。更意外的是,6月20日,朱女士再查账户时发现余额仅剩51408.58元。
  朱女士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根据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于是,朱女士于今年8月向三门法院提交了诉状,将三门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存款本金200万元。柯某为案件第三人。
  开庭时,被告银行辩称,本行从来都没有打积分的业务,也不存在拒兑情形。而柯某也辩称,自己与朱女士虽是老同学,但并未向她拉过存款,也未承诺通过打积分的方式给她月息2分半的高额回报。
  据柯某陈述,朱女士一直在做高利贷。去年上半年她与柯某联系称自己有闲钱,让他帮忙联系放贷。之后,柯某帮她联系了三门的一家企业,因朱女士家在杭州,为方便起见就在柯某所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开通网银定向转账业务,而且将网银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及定向转账收款人的账号等全交给柯某,委托其办理相关借款事宜。朱女士请求的200万元其实是他按照其要求转到他人账户的,当时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一直由柯某保管着。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朱女士基于与柯某的同学关系,将自己的网银用户名、密码等全交由他人管理,未尽到妥善保管及风险防范的义务。根据《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规定,凡通过使用客户网银用户名、登录密码及安全认证工具完成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因此,转账200万元应视为朱女士本人的行为。而银行的责任只是有义务保障账户存款余额的安全,故对于200万元转出,银行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返还或补偿朱女士的损失。朱女士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以及200万元损失的弥补应另案起诉。
  日常生活中,去银行办理各种业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储户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证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仔细核实存取款数目及签名,不要将身份证等证件交由他人,以防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