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二审维持原判 莫焕晶死刑!

05.06.2018  20:52

物业管理存在不足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责,死刑判决将报最高院核准

二审现场。  

昨天下午3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蓝色钱江保姆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为终审判决。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宣读了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对本案争议焦点一一做了回应。

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到庭参加宣判。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与旁听。

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希望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其次,在案发前莫焕晶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有放火预谋。

再次,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第四,消防部门认定客厅靠阳台的沙发、窗帘是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照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二审中,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裁定认为,莫焕晶在4时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时04分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时10分51秒许才报警;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

在已经查明的事实中,莫焕晶在朱小贞的要求下拨打过119报警、拿过榔头、向到场保安求救、由保安带到一楼后也试图将房卡提供给消防,可以认定莫焕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至于后来莫焕晶所说的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

莫焕晶虽然在案发后等在现场,但是一直没说自己的放火行为,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

另外,民警系在询问莫焕晶过程中,发现其神情紧张,经同意并亲自输入手势密码后查阅其案发前使用手机的情况,发现搜索、浏览有关火灾、打火机自燃等网页内容记录,确认其有实施放火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12时40分对其刑事传唤。

后来莫焕晶在民警对其反复讯问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因此,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证据表明,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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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首席记者 肖菁/文 通讯员 张兴平/摄        编辑:郑海云        责任编辑: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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