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半个月却等来开除通知

06.02.2015  12:08
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可索双倍赔偿   2010年6月2日,张芳进入桐乡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张芳表现出色,公司又与她续签了3年。
  2014年1月19日,公司因经营不善,生意大幅削减,便要求张芳等人放假,等待上班通知。张芳就在另一个公司找了份临时工,边做边等通知。不想,半个月后,她收到了公司的开除电话。
  为此,张芳去找公司负责人理论,被告知公司因缩小规模,将一批年纪大的职工都辞退了,48岁的她也不例外。张芳因此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以张芳在职期间又做别的工作为由,拒绝补偿。后张芳申请劳动仲裁无果。2014年10月30日,张芳将公司告上法院。
  2015年1月30日,桐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张芳33431.20元。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 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即使是经济性裁员也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本案中,公司在张芳无过失、也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将其辞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按经济补偿的2倍向其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应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为基数。经计算,张芳在被辞退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3617.74元,应发工资每月加上349.16元社保(自付部分),212元公积金(自付部分),工作时间算为4年。故总计赔偿金为3343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