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强调 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

07.01.2019  22:02

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对资源有限、通过其他办法难以“消薄”或“消薄”后容易“返薄”的村,全部纳入“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力争实现经济发达县(市、区)的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26个加快发展县的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的村年经营性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目标。

意见》提出,

支持土地开发。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村内闲置、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存量土地资源,申报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申报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项目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到村。

意见》要求,

落实项目用地。县域内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用地,由县(市、区)政府优先安排;跨县域的项目,可由输出县(市、区)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输入县(市、区)应优先给予落实规划空间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各地要优先保障动工项目的用地指标,省里按相应比例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意见》明确,

将“飞地”抱团发展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相关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省级扶持产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对村级集体经济“飞地”抱团发展项目,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

来源:2019年1月7日《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