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长兴县扎实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的主要做法
长兴县作为全省首批八个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不断创新环境监管机制,以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污染源排污行为管控,取得初步成效。2015年,共下发排污许可证68件,审批时限缩短50%以上,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水、气、渣、声等主要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重构事前审批机制,大力推动流程简化。为体现“一证式”管理模式下的流程简化,长兴县重新构造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只要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规划、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并已取得排污权,就可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是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制定《长兴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将原有环保审批形式改作环评备案形式。简化环评审批手续,缩短环评审批时间,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公示时间、审批时间。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上,只要项目符合生态功能区划要求、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并已取得排污权,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环保部门提出环评备案申请,并作出具有法律效率的书面承诺。即可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文书,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二是探索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依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技术规范,严格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开展随机抽查,强化“三同时”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重的责令停建。企业自行组织环保“三同时”验收后,可自行向环保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三是建立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两高一低”项目,明确禁止(限制)项目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上,只要项目符合生态功能区划要求、不在负面清单之列,并已取得排污权,就直接以发放许可证的形式替代原环评批复。
二、整合事中管理机制,着力推行放管结合。通过制定三个办法,使排污许可证成为污染源管理的整合平台,将各项重点环境管理要求融入“一证式”内容。一是制定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在明确排污权有效期限、有偿回购的同时,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基本账户,根据县总量控制目标,开展排污权按季度分配核定,通过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将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一证式”管理相衔接。强化了合法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二是制定排污申报与收费制度改革办法。一方面,环保部门确定排污申报的污染因子和收费标准,不再主动核定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和缴费额度,改由企业自行申报;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不定期对排污单位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稽查,从严处罚瞒报、欺诈等行为。三是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单位排污种类、排放总量、排放要求、有效期等,让企业对环保治理标准和要求看得懂、做的了,也便于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强化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持证排污,对无证排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一律实施停产。总量控制目标通过排污许可证分解落实到污染源,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总量管理真正整合到“一证式”管理当中。
三、规范事后监管机制,聚力推进严格执法。通过实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管理计分制、信息公开制,强化政府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环境治理责任。一是实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突出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自觉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二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计分制。设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分值,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和日常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实时评定,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实施排污许可证扣分,并记录扣分依据,分值扣完,暂扣排污许可证。三是实施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托、以信息公开为基础、以诚信监管为核心、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手段,强化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