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排查涉气污染源 贯彻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7.07.2015  10:44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尽快摸清全市涉气污染源底数,全面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自3月下旬起,天津市开展了涉气污染源排查专项工作。排查工作由市环保局总体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等市有关部门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分工和“竖到底、横到边”要求,逐一排查本领域市管项目,并对区县的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汇总把关;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的排查工作,通过梳理老问题、发现新问题、研究新对策,抓紧推进问题的有效解决。此外,天津港集团负责涉港排放源的排查工作。

  本次排查工作总共历时一个月,主要针对燃煤、扬尘、工业污染、港口四类直接关系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领域,共涉及20类排查内容。其中,燃煤部分包括电力及燃煤供热企业、工业燃煤设施、城市生活、农村及商业散煤;扬尘部分包括裸露地面、各类施工工地、堆场及储煤场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工业污染部分重点针对VOCs排放企业以及喷涂汽修企业;港口包括港作机械、港口储罐和进出港船舶情况。

  截至4月底,阶段性排查工作已经完成,共排查各类涉气污染源2.7万余项次,涉及电力及供热企业238家,工业污染源1146家,裸露地面300平方公里,VOCs排放企业450家,喷涂汽修企业1983家,港作机械1768台等重点内容。各部门、各区县开展了全面、详实的基础性排查和数据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并分别对上述涉气污染源信息进行了点位核实与信息确认。确认后的各项污染源信息现已逐一录入涉气污染源排查信息平台,形成了分区县污染源信息的“一图一表”(即分布图和信息表),以及全市的“总图总表”。

  天津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已依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制定了“一源一策”治理方案,通过“定污染源、定责任人、定治理措施、定完成时限”的目标责任,逐一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加快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