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艺术资源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对在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进行衍生开发,需要获得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过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只要其公开面世,任何人均可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对这些艺术作品自由利用。但结合艺术作品的物权权利,由于艺术作品原件为物权所有者占有,需要接触原件的衍生开发还要获得物权所有者的授权才行。属于文物的国有艺术作品,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
开篇之前,笔者认为可以用“艺术衍生品产业”一词统一表述这样一个正在中国兴起的产业门类——从原创艺术作品出发,附加设计灵感并运用现代技术,再经过商业化运作的产业。该产业在当前的中国往往还有一个名称——艺术授权产业。但是艺术授权产业一词的使用,忽略了产业中的一类重要资源,因为那些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原件的复印件(有高度独创性的复制件另当别论)是可以自由开发的,无需获得授权。
保护期内必须获得开发授权
艺术衍生品开发主要涉及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再创作阶段的印制、数字化、摄影、刺绣、拼贴等行为,涉及复制权、摄制权、改编权等权利的使用。他人使用这些著作权,需要获得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但是,为了创作者经济权益和公共文化传承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第三节第二十一条又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据此,作为艺术衍生品开发的资源,艺术作品可分成在保护期和过保护期两类。
对在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进行衍生开发,需要获得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原创艺术作品,其著作权所有人享有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共13项权利,它们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来行使。一般衍生开发中会涉及到的复制、摄制、改编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皆在此列。在行业实践中,此类开发的案例不少,如2012年5月,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获得画家刘令华11幅油画作品在刺绣、织锦、缂丝、地毯、漆画5个品类方面的授权,期限为15年。
理论上说,过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只要其公开面世,任何人均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对这些艺术作品自由利用。但结合艺术作品的物权权利,由于艺术作品原件为物权所有者占有,需要接触原件的衍生开发还需要获得物权所有者的授权才行。
属于文物的国有艺术作品,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有学者指出,“虽然物权归属于公共所有,但在实践中,使用权只能由国家委托的管理机构具体行使,而且具有排他性”。文物收藏单位往往据此将此类艺术作品的衍生开发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此类文创开发中,台北故宫和北京故宫是业内引领者。台北故宫典藏的怀素《自叙帖》,经授权开发,制成价值约5万元人民币的奢华床罩远销海外。北京故宫近年来也后来居上,设计研发了6000多种文创产品,被誉“脑洞大开”。
从普通的艺术衍生品开发来讲,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如果无需接触原件,只是从观赏中获取元素提炼的灵感,形成创意,那么,无需获得原件物权所有者的授权。这是第一类免费的金矿资源。过了著作权保护期的艺术作品,衍生开发如果需要对原件进行整体性的复制、摄影等,那么,还有第二类免费的金矿资源存在,那就是原件的复制件(第一次最好)。以《著作权法》对于我国一般作品的公民著作财产权保护期规定为例,“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意味着我国在1964年12月30日及以前去世的艺术家的作品,皆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我国划定文物的一般年限是1949年,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中,作品过了保护期的有黄宾虹、徐悲鸿、高剑父、于右任、齐白石、陈少梅、高奇峰和傅心畲,其作品即将过保护期的有傅抱石。但中国近现代书画艺术人才辈出,可供衍生开发的艺术品资源又何止这些?
文化行政部门应提供服务型管理
艺术衍生品开发,能够让艺术品在原件丝毫未损的状况下,实现艺术家、开发者和受众的多方共赢。对艺术家来说,通过衍生开发,实现《著作权法》赋予的获得报酬权的“变现”,还有利于作品更广泛的传播;对开发者来说,通过衍生开发,实现创意产业化的抱负,还能通过国际贸易输出民族优秀文化。对受众来说,小众高端的艺术作品通过消费得起的途径走进日常生活,提高审美情趣。艺术衍生品产业是中国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产业,传统的艺术品市场通过艺术衍生品产业落地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巨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为艺术衍生品产业提供服务型管理。
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艺术品版权信息管理平台,并专门开辟“过保护期的艺术作品版权信息”和“即将过保护期的艺术作品版权信息”,供艺术衍生品开发者参考,并提供相应的服务。经常遇到民间刺绣艺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在保护期内的艺术作品作为刺绣底稿进行再创作的法律纠纷。如果人们能够通过相关途径得知哪些艺术作品进行衍生开发无需获得授权会极大减少纠纷。文化产业中所有基于版权作品基础上进行开发的产业行为,都需要一个“已过保护期”和“即将过保护期”的作品著作权的分类管理信息。但由于艺术品市场确权管理的缺位,艺术品版权资源的政府管理更加必要。
二是明确文物馆藏单位有向公众提供艺术作品原件展览和复制件开放性使用的义务。以保护的名义将文物深藏库中,或以研究的名义只限小部分人观赏,或以复制件再创作著作权的名义垄断公共文化资源等行为,不仅妨碍民族优秀文化的普及,还不利于艺术衍生品产业的发展。
三是鼓励藏家将那些已过保护期的艺术作品通过展览面世。衍生品开发不会损害艺术品原件,反而促进艺术品和藏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毕竟,那些将藏品深锁闺中欲享独食的人只占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