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重要参照
对于法官而言,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指导性案例对于公正司法的参照意义, 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法官公正司法和社会理性评判司法的重要参照系,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有效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指导性案例对于公正司法的参照意义, 使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法官公正司法和社会理性评判司法的重要参照系,是我们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首先,必须从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现实意义。新形势下,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执法司法领域,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其中,以反映司法不公为内容的“三案”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有的确实属于少数法官司法不廉、裁判不公的问题,但也有的属于因法律滞后或规定过于原则、司法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裁判结果未能取得当事人认同而引发的认知误解。对于法官而言,在做好严格司法、恪守廉洁司法的前提下,如何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提升司法满意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往往经由司法裁判的一致性来表现;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除了依靠裁判规范的明确性,更重要的是要靠个案裁判累积起来的“同案同判”这一公正印象来支撑、证明。作为法治主要标志的一致性原则几乎体现在司法过程的每一个方面,遵循先例、同案同判都是一致性原则的体现。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出现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确是难以接受的,而公众的怀疑一旦产生并定型,不仅在短期内难以消解,还可能因某些个案被进一步强化。
其次,必须从改革创新的理论高度,全面把握“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丰富内涵和司法方法论价值。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同案同判”,彰显法律适用方面的平等性,无疑是强化司法者与被司法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升司法公正感的重要方法。指导性案例对公正司法的认知参照意义,不仅体现在可供指导司法者通过参照案例更加有效地实现和直观地证明裁判公正,而且可指导“被司法者”通过参照案例,更加直观地观察和准确地体认裁判公正,对个案裁判有效形成司法公正感。从司法者这一视角来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发布的10批52件指导性案例发挥了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办案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等重要作用,保证了类似案件裁判结果趋同,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从而使之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参照系”,得到了全国各级法院广大法官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从“被司法者”的角度来看,指导性案例的最大效用就是为群众认知和评判司法公正的价值提供“一般等价物”,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识和追求手头案件的司法公正,提供了可比性的样本以及具体的、实在的评价尺度,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地表达自己对司法判决的评判意见,促使诉讼当事人采取理性的诉讼行为,确保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同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还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指引,树立了依法办事的范例,是向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实践证明,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颖性的指导性案例予以及时公布,以案释法,为司法或参与司法活动提供参照,以类比推理的方式,在信访化解、法律文书的说服论证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方法论价值,其实践效果远远胜于抽象的裁判说理和复杂的逻辑推理。
其三,必须站在新的起点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全面推动“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当前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案例指导工作是法官职业所依、司法特质所系、法治事业所托。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官员额制和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对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更为迫切,案例指导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任务也更加艰巨。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凝心聚力,进一步完善案例的发现、培育、遴选、推荐、审查、论证、发布、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等配套机制,夯实案例工作基础。针对实践中案例选编工作中容易出现的散、乱、慢等现象,要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于今年5月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特别是要充分调动全国法官尤其是一线法官的积极性,加强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法制宣传和参照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激活案例指导制度,让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司法评判的“参照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