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在我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失信黑名单管理

25.12.2014  17:26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根据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做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12月15日,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了适用主体的范围包括参与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评标专家。上述主体若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等失信信息的,均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失信信息每季度采集一次,披露期限为一年,情况严重的可延长披露时间。

  《办法》规定,失信黑名单信息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网、浙江省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上公布。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中,依据失信记录对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办法》规定,今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委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五年内不得抽取。《办法》同时鼓励和提倡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市场活动过程中查询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降低交易风险。(法规处、省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