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怎么分 携手55年的老人对簿公堂

10.06.2015  11:34
法院:按份共有更有利于二老使用或收益   温州八旬大爷被人告到法院,一看诉状,告他的竟是共同生活了55年的前妻,理由是要求分割当初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昨天,温州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76岁的张奶奶是温州市区人,比老伴叶大爷小3岁,两人携手走过了55年的风风雨雨。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叶大爷觉得,夫妻两人之前的分歧也越积越多。
  2010年,叶大爷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他和张奶奶离婚,并分割双方共有的4套房产。
  同年9月21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由于他们要求分割的其中一处店铺属于拆迁安置房,尚未定位,无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法院不予处理。
  张奶奶说,与叶大爷离婚后,身体不好的小儿子,则一直由她照顾。因医疗费用开支比较大,经济一直比较困难。
  今年,张奶奶得知上述拆迁安置的店铺已经安置好了,安置补偿金也结算完毕,因为觉得自己也应该有一半的份额,便于今年1月12日,将叶大爷告到了鹿城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这间店铺及拆迁安置补偿费43万余元。
  叶大爷同意分割这间店铺,但是认为不应该对半分。叶大爷表示,他自己曾拿出了22万余元购房款,为办三证还支付了相关费用,而张奶奶却从始至终一分钱都没有出过。
  法院查明,今年1月,叶大爷确实缴纳了购房款。且从2008年至2014年间,叶大爷陆续领取了41.8万余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其中27.4万余元是在二人离婚之前领取的。
  6月9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叶大爷、张奶奶按份共有,双方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办理房屋权属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双方对半分担。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案的拆迁安置房是叶大爷和张奶奶婚后的共有财产,双方因协商不成,张奶奶要求分割房产,考虑到双方年迈,涉案的房产又是店铺,不宜以价值评估补偿方式处理,以确定房屋份额方式,更有利于双方日后分割使用或者共同出租分享收益。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二人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至于张奶奶要求分割的4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由于叶大爷实际领取的是41万余元,且已经全部作为安置房款缴纳,补偿款已不存在,对于分割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